披露纪录的条件

教育记录披露:

只有在学生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我校才会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非目录信息, 除了:

  1. 给那些对档案有合法教育兴趣的学校官员.
  2. 给学生寻求或打算入学的另一所学校的官员. 学校将尽合理的努力通知学生转学.
  3. 对一些美国官员说.S. 教育部,美国总审计长.S.,美国.S. 总检察长, 以及州和地方教育当局, 与某些州和/或联邦政府支持的教育项目有关.
  4. 致美国国税局(IRS), 为了遵守1997年的纳税人救济法案.
  5. 致国土安全部(DHS), 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目的是遵守与该机构参与SEVIS有关的ICE申请表.
  6. 与学生申请或接受经济援助有关, 根据需要确定资格, 量, 或财政援助条件或执行援助的条款和条件.
  7. 根据1974年11月19日之前通过的州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8. 为大学或代表大学进行研究的组织.
  9. 致代表机构行事的代理人.
  10. 对认可组织,履行其职能.
  11. 发给声称该学生为受抚养人以缴付所得税的合资格学生的家长.
  12. 未成年学生违反校园酒精或毒品政策的家长.
  13. 遵从司法命令或合法发出的传票.
  14. 在健康或安全紧急情况下给适当的当事人.
  15. 对任何暴力罪行的指称受害人就该罪行对指称犯罪者采取任何机构纪律行动的结果.